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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 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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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金以財政部核發獎勵金額度依案分別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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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因檢舉而查獲者,分配檢舉人之額度為給獎基礎之百分之二十,但 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二)由本府提供線索經由其他機關協助查獲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二 十,本府百分之八十。 (三)由其他機關查獲移送本府處理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八十,本府 百分之二十。 (四)由查獲機關通知本府會同查獲者,分配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本府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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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得獎勵金分配原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未達新台幣二千元者,全數分配經辦人。 (二)獎勵金每案新台幣二千元以上者,分配市長、副市長各百分之二‧ 五,秘書長兼查緝小組召集人百分之四,其餘由本府財政處分配實 際出力有功人員。 (三)應分配之獎勵金,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餘額獎勵金撥作菸酒管 理相關業務經費使用。 (四)有功人員如遇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勵金,但任內經辦案件未結部 分,由接任人員續辦者,獎勵金應由前、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但 後任人員僅辦理獎勵金事宜,其應得獎勵金為三分之一,前任人員 為三分之二。 (五)獎勵金分配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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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得獎勵金之人員經書面通知未具領,且其法定受益人行址不明者, 該獎勵金暫存市庫五年,逾期仍未具領者依規繳回退還中央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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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計算分配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應合 併計算,其總額超過獎勵金限額標準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者,不予核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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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機關或查獲機關獎勵金之分配,由本府財政處撥發,收據存檔保 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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