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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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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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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受派公假、出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 課鐘點費為原則;或由教師以調(補)課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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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 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 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 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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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 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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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有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 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理(代課)人員支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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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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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 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 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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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 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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