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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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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保管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給付審核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政風處處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臺中市衛生局局長。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組長二人,
    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