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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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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以下
    簡稱治理計畫) ,特設置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 (以下簡
    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各階段實施計畫之提報及先期審查。
 (二) 治理計畫之執行、督導及管制考核。
 (三) 其他治理計畫相關事項之推動、宣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工務局局長擔任之;委員十四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三) 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四) 本府農業局副局長。
 (五) 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六) 本府新聞局專員。
 (七) 本府計畫室專員。
 (八) 本府主計室副主任。
 (九) 本府發包中心副主任。
 (十) 本府工務局水利課課長。
 (十一) 本府工務局下水道課課長。
 (十二) 本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課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水利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水
    土保持課課長兼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期如下:
 (一) 本小組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召開。
 (二) 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前點會議得邀請有關上級機關及各鄉 (鎮、市) 公所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