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 自治條例事件,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定定本基準 。
|
|
二、本府處理違反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九 條事件之裁罰基準如下: ┌─┬────┬────┬─────┬────────────┐ │項│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 統一裁罰基準 │ │次│ │ │度或其他處├───┬───┬────┤ │ │ │ │罰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查│ │ │ │ │ │查獲 │查獲 │獲 (含) │ │ │ │ │ │ │ │以上 │ ├─┼────┼────┼─────┼───┼───┼────┤ │1│未經申請│本自治條│處新臺幣一│處新臺│處新臺│處新臺幣│ │ │核准使用│例第十五│千二百元以│幣一千│幣一千│二千四百│ │ │道路者。│條 │上二千四百│二百元│八百元│元罰鍰、│ │ │ │ │元以下罰鍰│罰鍰並│罰鍰並│勒令停止│ │ │ │ │,並勒令停│得勒令│勒令停│使用道路│ │ │ │ │止使用道路│停止使│止使用│。並得按│ │ │ │ │。不遵勒令│用道路│道路。│日連續處│ │ │ │ │停止使用者│。 │ │罰。 │ │ │ │ │,得按日連│ │ │ │ │ │ │ │續處罰。 │ │ │ │ ├─┼────┼────┼─────┼───┼───┼────┤ │2│施作工程│本自治條│處新臺幣三│處新臺│處新臺│處新臺幣│ │ │交通維持│例第十六│萬元以上十│幣三萬│幣五萬│十萬元罰│ │ │計畫未經│條 │萬元以下罰│元罰鍰│元罰鍰│鍰、勒令│ │ │核定者。│ │鍰,並得勒│並得勒│並勒令│停工、限│ │ │ │ │令停工及限│令停工│停工及│期恢復原│ │ │ │ │期恢復原狀│及限期│限期恢│狀,並按│ │ │ │ │,不遵勒令│恢復原│復原狀│日連續處│ │ │ │ │辦理者,得│狀 │ │罰 │ │ │ │ │按日連續處│ │ │ │ │ │ │ │罰。 │ │ │ │ ├─┼────┼────┼─────┼───┼───┼────┤ │3│未依交通│本自治條│處新臺幣三│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十│ │ │維持計畫│例第十七│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五萬元│萬元罰鍰│ │ │辦理或未│條 │萬元以下罰│罰鍰並│罰鍰並│、勒令停│ │ │設置妥適│ │鍰,並得勒│得勒令│勒令停│止使用道│ │ │安全維護│ │令停止使用│停止使│止使用│路或限期│ │ │及指引設│ │道路或限期│用道路│道路或│改善,並│ │ │施者。 │ │改善;不遵│或限期│限期改│按日連續│ │ │ │ │勒令停止使│改善。│善。 │處罰。 │ │ │ │ │用或逾期未│ │ │ │ │ │ │ │改善完竣者│ │ │ │ │ │ │ │,得按日連│ │ │ │ │ │ │ │續處罰。 │ │ │ │ ├─┼────┼────┼─────┼───┼───┼────┤ │4│未按時提│本自治條│處新臺幣一│處新臺│處新臺│處新臺幣│ │ │報施工、│例第十八│千元以上五│幣一千│幣三千│五千元罰│ │ │停工、復│條 │千元以下罰│元罰鍰│元罰鍰│鍰 │ │ │工日期者│ │鍰。 │ │ │ │ │ │。 │ │ │ │ │ │ ├─┼────┼────┼─────┼───┼───┼────┤ │5│未依限恢│本條例第│處新臺幣一│處新臺│處新臺│處新臺幣│ │ │復標誌標│十九條 │萬元以上三│幣一萬│幣二萬│三萬元罰│ │ │線者。 │ │萬元以下罰│元並得│元罰鍰│鍰、限期│ │ │ │ │鍰,並限期│限期改│並限期│改善並按│ │ │ │ │改善;逾期│善 │改善 │日連續處│ │ │ │ │未改善完竣│ │ │罰 │ │ │ │ │者,得按日│ │ │ │ │ │ │ │連續處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