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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提供地理資訊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70019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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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地理資訊公開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提供地理資訊時,
應依附表規定收費。
第 3 條
下列機關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免予收費: 
一、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 
二、交通部,以交通地理資訊為限。 
三、環境保護署,以提供環保地理資訊為限。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 
五、承攬本府及所屬機關之工程、計畫、財物、勞務之廠商,以契約範圍
    內所需使用地理資訊為限。
第 4 條
前條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者,按附表
規定之百分之五十收費。
第 5 條
本府於民國八十五年前產生之地理資訊,免費提供使用。
第 6 條
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得經本府專案核定以互惠方式提供地理資訊: 
一、與本府達成免費使用地理資訊協議者。 
二、協助本市地理資訊發展之學術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或捐助本府地理資訊計畫者。 
四、其它經本府認定對本市地理資訊發展有助益者。
第 7 條
對本府申請使用其地理資訊拒不提供者,於其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時,
得不予優惠。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