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高氯離子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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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指 建築之混凝土,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 (以下簡稱專業 鑑定單位) 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 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係指領得政府核頒載明有 檢測能力之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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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 施工勘驗,領有使用執照之私有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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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專業鑑定單位受理鑑定時,應設置鋼筋混土腐蝕速率檢測系統,實施混凝 土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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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 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自行或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承造人或監造 人委託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後,應 於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說、 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第一項專業鑑定單位受理委託鑑定,應於提出鑑定報告時,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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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 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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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府報備, 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 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 簽證負責。 二、應於核准報備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申請備查。 於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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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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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府發給證 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所有權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 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得依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所定規定,檢具前 項證明,申請自建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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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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