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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73014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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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高氯離子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指
建築之混凝土,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 (以下簡稱專業
鑑定單位) 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
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體,係指領得政府核頒載明有
檢測能力之證明者。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已依建築法規定申報
施工勘驗,領有使用執照之私有合法建築物。
第 4 條
專業鑑定單位受理鑑定時,應設置鋼筋混土腐蝕速率檢測系統,實施混凝
土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第 5 條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
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自行或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承造人或監造
人委託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後,應
於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說、
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第一項專業鑑定單位受理委託鑑定,應於提出鑑定報告時,副知本府。
第 6 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本府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所
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第 7 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府報備,
    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
    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
    簽證負責。
二、應於核准報備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申請備查。
    於工程完竣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第 8 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
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府備查。
第 9 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申請本府發給證
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所有權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
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得依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所定規定,檢具前
項證明,申請自建國民住宅貸款。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