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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事件,予以適當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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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二條事件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裁罰│違反事件 │法條│法定│裁罰基準 │主管│備註│ │次│對象│(違反條文)│依據│罰鍰│ │機關│ │ │ │ │ │ │額度│ │ │ │ ├─┼──┼──────┼──┼──┼──────┼──┼──┤ │1 │醫事│在執行職務時│家庭│處新│1.於知悉後,│臺中│ │ │ │人員│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台幣│ 逾二十四小│市政│ │ │ │、社│暴力情事者,│防治│六千│ 時以上至四│府(│ │ │ │會工│應立即通報當│法第│元以│ 十八小時以│社會│ │ │ │作人│地主管機關,│六十│上三│ 內通報者,│處)│ │ │ │員、│至遲不得逾二│二條│萬元│ 處新臺幣六│ │ │ │ │臨床│十四小時。(│第一│以下│ 千元罰鍰。│ │ │ │ │心理│違反家庭暴力│項 │罰鍰│2.於知悉後逾│ │ │ │ │人員│防治法第五十│ │。 │ 四十八小時│ │ │ │ │、教│條第一項)。│ │ │ 以上至七十│ │ │ │ │育人│但醫事人員為│ │ │ 二小時以內│ │ │ │ │員、│避免被害人身│ │ │ 通報者,處│ │ │ │ │保育│體緊急危難而│ │ │ 新台幣一萬│ │ │ │ │人員│違反者,不罰│ │ │ 五千元罰鍰│ │ │ │ │、警│。 │ │ │ 。 │ │ │ │ │察人│ │ │ │3.於知悉後逾│ │ │ │ │員及│ │ │ │ 七十二小時│ │ │ │ │其他│ │ │ │ 以上通報者│ │ │ │ │執行│ │ │ │ ,處新台幣│ │ │ │ │家庭│ │ │ │ 三萬元罰鍰│ │ │ │ │暴力│ │ │ │ 。 │ │ │ │ │防治│ │ │ │ │ │ │ │ │人員│ │ │ │ │ │ │ ├─┼──┼──────┼──┼──┼──────┼──┼──┤ │2 │醫療│對於家庭暴力│家庭│處新│1.第一次處新│臺中│裁罰│ │ │機構│之被害人無故│暴力│台幣│ 台幣六千元│市政│之執│ │ │ │拒絕診療或拒│防治│六千│ 。 │府(│行應│ │ │ │開驗傷診斷書│法第│元以│2.依違反次數│衛生│就同│ │ │ │。(違反家庭│六十│上三│ ,每次累進│局)│一醫│ │ │ │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萬元│ 增加罰鍰新│。 │療機│ │ │ │五十二條) │第二│以下│ 台幣六千元│ │構之│ │ │ │ │項 │罰鍰│ ,但單次罰│ │違反│ │ │ │ │ │。 │ 鍰金額最高│ │行為│ │ │ │ │ │ │ 以新台幣三│ │次數│ │ │ │ │ │ │ 萬元為上限│ │累計│ │ │ │ │ │ │ 。 │ │處罰│ │ │ │ │ │ │ │ │,以│ │ │ │ │ │ │ │ │年度│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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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個別案件有情節特殊者,得依前點之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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