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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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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
    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
    縣政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經
    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副縣長一人,並擔任召集人。
(二)本府秘書長一人,並擔任副召集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四)傳播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財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六)會計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七)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
    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
    聘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時,由副召集人
    主持會議,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會議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者,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亦不得代行職權。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方式,由本會討論後決定之。
九、本會委員應本公平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
    委員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新聞處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
    。
十一、本會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
      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