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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推廣及輔導轉帳納稅業務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稅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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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輔導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存
    款 (或郵政劃撥) 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以節省納稅義務人往返銀行繳
    稅時間與人力,又可免攜帶現金繳納,安全便利,並增加稽徵效率,
    減少欠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三、協辦單位: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公營事業及金融 (含郵政) 單位。
四、推廣稅目: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汽車部分) 、營業稅 (小店戶) 。
五、推廣對象:
 (一)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及所屬分處員工及眷屬 (含約雇員、臨時員、工
      友) 。
 (二)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公營事業及其他機關、團體、組織、
      事業員工。
 (三) 本縣一般納稅義務人。
六、推廣方式:
 (一)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公營事業及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
      事業員工之輔導;由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函送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
      書及宣導資料,請各該機關、團體、組織或事業協助輔導其單位員
      工辦理轉帳納稅,必要時並派員至各單位,適時輔導。
 (二)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及所屬分處員工 (含約雇員、臨時員、工友) 及
      眷屬之輔導:由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分處主管督促員工填妥轉帳代
      繳稅款約定書辦理轉帳納稅。
 (三) 一般納稅義務人之輔導:
      1.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應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另將委託轉帳
        代繳稅款約定書放置於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分處服務台,加以輔
        導。
      2.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由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將轉帳納稅申請
        書隨繳款書寄送,並加強與鄉 (鎮、市) 公所協商託請村 (里) 
        幹事代為輔導。
      3.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財產稅課服務區人員於清查期間或納稅義務人
        申請補發稅單時,實地輔導;並利用納稅義務人申請改建、增建
        、使用情形變更、移轉釐正稅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時,適時輔導
        ,另於通知函中加附轉帳納稅申請書及宣導文字。
      4.營利事業小店戶納稅義務人,由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送交稅單或訪
        查時,實地輔導。
      5.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由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在寄發繳款書時加附
        轉帳納稅申請書,並請託臺中區監理所及豐原監理站代為輔導,
        另利用納稅人來處申請補發稅單或洽詢業務時,加以輔導。
七、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及分處應就所屬業務年度實際開徵件數百分之一為
    準,訂定年度預計輔導目標件數。
八、管制: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已輔導填妥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約定書及管制報表 (如附表) ,分別彙整,以憑按月統計全處輔導績
    效評比。
九、獎勵:
 (一)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輔導轉帳納稅績效如獲財政部年度考評第一名,
      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第二名,記功一次
      一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第三名,嘉獎二次一人,嘉
      獎一次一人。
 (二) 協辦單位輔導成績,以二百件為基準,凡輔導件數逾基準件數者,
      取前三名比照前款敘獎標準辦理。其屬本府所屬單位者報本府核實
      敘獎;非屬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函請該機關單位自行參酌敘獎。
 (三)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輔導人員及參與輔導之鄉 (鎮、市) 公所協辦稅
      務工作人員及實際參與轉帳納稅工作之金融 (含郵政) 、地政、監
      理等單位人員,每輔導委託金融 (郵政) 機構轉帳納稅 (劃撥稅款
      ) 開戶一戶,依所列轉帳稅目,每項發給獎勵金十元,每戶最高五
      十元。
十、所需經費在原核定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