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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員工責任區設施安全維護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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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府各項設施安全維護,有效防制危害、破壞及偶突發事件之
    發生,特以責任區維護方式,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公場所因屬開放空間性質,平日洽公民眾出入頻繁,致設施維
    護及人員管制不易,特將各樓層劃歸二十五個責任區,分由各該區同
    仁於每日上班期間輪值,其維護事項如左:
(一)責任區內門窗、電源、用水設備之巡查及下班時檢視關妥。
(二)責任區內陌生人員之查詢、導引服務,下班時滯留辦公室民眾之請
      離。
(三)責任區不明物件或疑似危險物品之搜查、通報處理。
(四)責任區內用水設備、電源、電梯、防火器材等設施故障之通報處理
      。
(五)其他有關安全維護或交辦事項。
三、本府設施安全維護責任區之劃分(劃分表如附件一)。
    第一責任區:本府一樓東側前部,含工業課、商業課、大門前廳、服
    務台、總機、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
    區外圍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商業課。
    第二責任區:本府一樓西側前部,含聯合服務中心、服務課、收文室
    、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地下一樓儲藏室及該區對
    應之府區外圍空間,其負責單位為聯合服務中心。
    第三責任區:本府一樓東側後部,含庶務課、新聞局、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值夜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區外圍空
    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庶務課。
    第四責任區:本府一樓西側後部,含建管課、使管課、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值夜室、樓梯、走道空間及該區對應之府區外圍空間等,其
    負責單位為建管課。
    第五責任區:本府二樓東側前部,含法制室、水利課、工程隊、區內
    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茶水間、走道空間及地下一樓工程隊機具
    儲藏室、水利課試驗室等,其負責單位為水利課。
    第六責任區:本府二樓西側,含工務局局長室、副局長室、公共工程
    課、閱覽室、套繪室、下水道課、儲藏室、營繕工程發包中心及區內
    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公共工
    程課。
    第七責任區:本府二樓東側後部,含建設局各辦公室、治安會報綜合
    處理小組、工業策進會、會議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
    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建設局。
    第八責任區:本府三樓東側前部,含社會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電梯間、樓梯、茶水間、走道空間及四樓社會局社工室等,其負責單
    位為社會局。
    第九責任區:本府三樓西側前部,含秘書長室、秘書參議辦公室、計
    畫室各課、秘書辦公室、監委辦公室、貴賓室、簡報室及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四樓前部會議室等,其負責單
    位為計畫室。
    第十責任區:本府三樓東側後部,含副縣長室財政局各辦公室、臺灣
    銀行辦公室、會議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
    負責單位為財政局。
    第十一責任區:本府三樓西側後部,含主計室各辦公室、會議室及區
    內盥洗室、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主計室。
    第十二責任區:本府四樓東側前部,含人事室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人事室。
    第十三責任區:本府四樓西側前部,含教育局、資訊室各辦公室及區
    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及教育局專業輔導中心
    等,其負責單位為教育局。
    第十四責任區:本府四樓東側後部,含民政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
    、茶水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民政局。
    第十五責任區:本府四樓後部,含政風室各辦公室、會議室及區內電
    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政風室。
    第十六責任區:本府四樓西側後部,含民政局徵集勤務、編練管理、
    客家事務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
    徵集勤務課。
    第十七責任區:本府五樓東側,含地政局各辦公室、本府大禮堂、會
    議室及區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各走道空間等,其負責
    單位為地政局。
    第十八責任區:本府五樓西側,含農業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室、茶
    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農業局。
    第十九責任區:本府六樓東側前部,含勞工局各辦公室、圖書館、閱
    覽室及區內盥洗室、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勞工
    局。
    第二十責任區:本府六樓西側,含行政室主任、副主任辦公室、文書
    課、檔案課、經動小組、公文交換中心、資料室、儲藏室、會議室臺
    中縣運動文物館及區內盥洗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
    ,其負責單位為行政室。
    第二十一責任區:本府六樓東側後部,含交旅局各辦公室及區內盥洗
    室、茶水間、電梯間、樓梯、走道空間等,其負責單位為交旅局。
    第二十二責任區:本府頂樓(第七、八樓)陽台設施、含電梯、機房
    、蓄水塔、冷卻水塔等,其負責單位為庶務課。
    第二十三責任區:本府地下一樓全部,含駕駛員休息室、停車位及車
    道空間,其負責單位為車輛管理室。另員工消費合作社(百貨)、理
    髮部、美容部、餐廳、工程隊機具儲藏室、水利課試驗室、新聞局儲
    藏室、電機室(含中央控制室、配線架室、排風機械室、受電室、電
    信機房室)等空間,均歸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四、各責任區執行維護作法:
(一)各責任區由各該主管統其責,並遴派聯絡員一人,人選由區內各單
      位自行協調遴派,其職責為該責任區每日輪值人員之編排、異動之
      調整遞補(輪值表如附件二),本府設施安全有關工作之聯繫、協
      調,並於每三個月配合政風、庶務等相關單位實施設施維護檢查。
(二)前款各責任區聯絡員每月廿五日前應將該區次月輪值表送達人事室
      (副本送政風室一份),俾彙整後備查。
(三)各責任區輪值人員於每日下班後,巡查前項各款維護事項,即至一
      樓服務台簽署本府各責任區安全維護證記日誌(如附件三),以完
      成責任區交接(必要時得實施偵測)。
(四)各責任區內如有員工加班時,當日輪值人員除照規定在服務台簽署
      責任區之巡查結果,並應將責任區之維護責任自行協調最後離開辦
      公室之加班人員負責,並請其於離開辦公室時至服務台加簽登記日
      誌。
(五)各責任區輪值人員如有受訓、出差或請假未能輪值時,應於事前自
      行覓妥實際代理知各該區聯絡員後,確實執行責任區維護工作。
(六)各責任區內如有非經常使用之場所(如會議室、電機室、頂樓門窗
      等)應予上鎖,並請庶務課不定期巡查之,如會議室使用逾下班時
      間,責任區輪值人員應將該會議室交由使用單位承辦員負責維護、
      簽章,並將上情簽註於服務台登記日誌。
(七)各責任區輪值人員如發現有疑似危險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人員協
      調警方處理,對區內水電、電梯、防火器材等設施損壞時,請協調
      庶務課派員維修,並填註於當日登記日誌登記事項欄內。
五、各責任區如遇發生緊急危安狀況時,應即通知政風室(聯繫轄區警方
    )、庶務課(斷水斷電等)、防護團及相關單位處理。防護團於接獲
    通報時,應即調集各組組員趕往協助處理。
六、為落實本要點之執行:
(一)本府值勤工友應於每日下班時,除保留正面側門(臨服務台)供員
      工或民眾出入外,各側(後)門應即關閉。翌日上午七時卅分後再
      將上述正(臨服務台之正面側門於早上七時開啟,並請駐衛隊人員
      確實門禁管制,其他公餘時間請配合員工進出開啟)、側、後門開
      啟(例假日除外)。
(二)本府地下層停車場於每日下班時,庶務課應指派專人引導車輛出場
      ,並至遲於下班後一小時內關閉地下層之出入;翌日上午七時後再
      將地下層出、入口鐵門開啟(例假日除外)。
(三)本府駐衛隊人員於執勤時,應併同查核本要點所規定之輪值表與登
      記日誌記錄情形,其查核結果並於值勤紀錄簿(如附件四)中載明
      。
七、各責任區聯絡員或輪值人員,於執行維護工作或實施偵測時能有效防
    制危安狀況且有具體事蹟者,簽報敘獎表揚;如執行不力並因而遭致
    損害者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