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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及價格審定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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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並
    為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特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
    物租售辦法第四條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設
    置臺中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及價格審定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之價格。
(二)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計算出租租金之價格。
(三)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
(四)審查臺中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要點。
(五)核定臺中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發展計畫或措施。
(六)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購相關事宜。
(七)審查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八)審查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九)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十)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除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七
      條規定核定者外,得由本小組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並兼顧工業區
      之整體利用,調整其租購面積或位置。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縣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地政處處長。
(五)法制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臺中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九)臺中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專家學者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小組委員會幕僚作業,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若干人,由本府相
    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於開會時,除委員與審定案件有利害關係,為求公允,該委員
    應迴避該案之審定外,並邀請工業區在地地政事務所、受委託開發工
    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及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費用得納入各該工業區開發成本或由本縣工業區開發管理
    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