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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路行道樹認養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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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本縣行道樹之
    緣美化及維護管理工作,以達到美化市容,提昇縣民生活環境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縣交通旅遊局,執行機關為鄉 (鎮、市) 公所
    。
三、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填具申請書,向本縣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市) 公所申請認養,所需書表由本縣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
    、市) 公所免費提供。
四、認養期間以二年以上為原則,並以契約訂定之,有關契約之訂定,授
    權本縣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市) 公所辦理。
五、本縣交通旅遊局或鄉 (鎮、市) 公所核准第四點公私機構及團體之認
    養案時,應互相以函文副知。
六、本要點之認養行道樹範圍以道路之街廓為原則,個人認養行道樹得以
    株數為單位,同一處所、路段有二家以上申請認養時,得以抽籤決定
    之。
七、認養者其維護管理職責及權利如下:
 (一) 對認養之行道樹、花木應加強維護,並適時除草、扶正樹木、灑水
      、清除枯死木、清潔維護等撫育工作,樹木修剪、病蟲害防治、施
      肥等事項得由認養者自行出資委由專業廠商、人士辦理。但應事先
      報經本縣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市) 公所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 認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之督導。
 (三) 認養期間發現行道樹及綠美化措施,因車禍、事故、遭受天然災害
      或人為破壞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處理。
 (四) 認養者得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及社會善良風俗之原則下,於認養街廓
      適當地點設置加註商業性廣告、文字、圖案之認養標示牌。但標示
      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等項應先報經本縣交通旅遊局審查同
      意後始得設置。
八、本縣交通旅遊局對認養者,得製作認養標示牌,題示認養者名稱或姓
    名,以彰顯其義務奉獻。
九、認養者在認養期間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分別由本縣
    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市) 公所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證明,供認
    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年度費用或損失之用。
十、認養者應善盡權責,除依約履行外,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
    接受本縣交通旅遊局或所屬鄉 (鎮、市) 公所之監督與輔導。
十一、本縣交通旅遊局得每年或定期舉辦競賽評選,績效優良者,陳報本
      府頒獎公開表揚,並享有優先認養權;績效不彰或違反契約行為者
      ,得通知認養者改善或終止認養。
十二、未受認養之行道樹仍由本縣轄內鄉 (鎮、市) 公所加強維護管理。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