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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園綠地認養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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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本縣公園綠地
    之綠美化及維護管理工作,並予認養,以提昇縣民休閒生活空間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縣交通旅遊局。
三、本縣公私機構、團體、學校或地方熱心公益人士得以書面向本縣交通
    旅遊局申清認養,所需書表由本縣交通旅遊局免費提供。
四、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另以契約訂定之,有關契約之訂定,授
    權本縣交通旅遊局辦理。
五、認養公園綠地,應以整個公園綠地或有明確界限分區範圍為原則。
六、認養申請案由本縣交通旅遊局公開徵求登記,每一處登記認養有二家
    以上者,以抽籤決定之。但亦得鼓勵其他之公私機構、團體優先認養
    之。
七、認養者應負責認養區內灑水、清掃、雜草拔除、樹木扶正等之基本管
    理維護事項,並得捐贈園景設施。樹木修剪、病蟲害防治、施肥、設
    施物修復、垃圾清運、廣告物拆除等其他事項,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或由認養者自行出資委由專業廠商、人士辦理。
    但園景設施之設置及專業廠商、人士之委託二事項應事先報經本縣交
    通旅局同意始得為之。
八、認養區內之設施物遭天然災害 (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或
    人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以書面通知本縣交通旅遊局處理。
九、認養者得於認養區之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設置名錄牌,題示認養者
    名稱或姓名,彰顯義務奉獻。但名錄牌內容、規格、位置、數量,應
    先報經本縣交通旅遊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
十、認養者除依約履行外,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接受本縣交
    通旅遊局監督與輔導。
十一、認養者在認養期間對認養區內之建築物、遊憩設施、樹木,花卉、
      草地竽公共設施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由本縣交通
      旅遊局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證明,供認養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年
      度費用或損失之用。
十二、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本縣交通旅遊局得每年或
      定期舉辦競賽評選,績效優良者,報請本府獎勵,公開表揚,並享
      有優先續約權;績效不彰或違反契約行為,得通知認養者改善或終
      止認養。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