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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督促大廈管理 委員會落實管理功能,確保大廈居住安全及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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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係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公寓大廈 ,限已向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申請報備並經核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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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督導公寓大廈提昇居住品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縣長擔任 召集人,工務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由民政局局長、建設局 局長、工務局局長、農業局局長、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警察局 局長、消防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中心主任等組成,並得聘請顧 問二至三人,由縣長聘任之,各單位指派一人擔任聯絡人組成專案小 組,以利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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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小組任務如左: (一) 民政局:輔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關神壇規範及宗教事項。 (二) 建設局:輔導公寓大廈內設立營業場所之管制、取締、輔導及受理 管理委員會之檢舉事項。 (三) 工務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之取締及輔導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之講習。 (四) 農業局:輔導公寓大廈推動陽台、生活空間、頂樓及公共使用空間 之綠化、美化工作。 (五) 社會局:輔導公寓大廈各項社會福利活動事宜。 (六) 衛生局:家戶衛生訪視輔導及辦理衛生教育宣導事項。 (七) 警察局: 1.治安: (1) 於公寓大廈管理室或鄰近設置巡邏箱及輔導成立守望相助巡守 組織。 (2) 加強公寓大廈週邊區域巡邏,以維治安。 (3) 接受有關「家戶聯防」、「警民連線」、「錄影監視」等系統 裝設,相關問題諮詢。 (4) 輔導公寓大廈巡守 (管理) 員之訓練。 (5) 車禍處理。 (6) 警察職權範圍內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2.交通: (1) 取締公寓大廈週邊違規停放車輛。 (2) 取締佔用通行道路之攤販或物品。 (3) 廢棄車輛之托吊。 (4) 輔導公寓大廈巡守 (管理) 員之訓練。 (八) 消防局: 1.依消防法列管檢查消防安全設備確保公寓大廈消防安全設備管理 。 2.協助公寓大廈防火管理人辦理防火教育、宣導及自衛消防編組訓 練。 3.輔導公寓大廈辦理防颱、防震及緊急救護講習及訓練。 (九) 環保局: 1.協助鄉 (鎮、市) 公所輔導公寓大廈廢棄物之管理並加強執行取 締工作。 2.輔導公寓大廈定期清理飲用水塔及檢驗地下水槽 (池) 水質,以 維居住飲水之安全。 3.輔導公寓大廈辦理中庭、地下室及周遭環境定期消毒以杜絕病媒 發生。 4.辦理住戶飼養寵物違規事件依法處罰,以維環境衛生。 5.取締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及內外公共處所違規張貼,懸掛 或繪畫廣告招牌之案件。 6.辦理公寓大廈內違規噪音取締事項。 (十) 文化中心:輔導公寓大廈成立圖書室,推動公寓大廈公眾使用空間 藝術化及舉辦藝文活動,提昇文化藝術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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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小組每年定期召開二次聯繫會報,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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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寓大廈居住品質之考核於每年辦理考評一次,由本府相關單位、專 家學者組成考核小組或委託民間社團辦理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頒發獎 金。考核獎勵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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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行本業務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獎勵金由工務局 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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