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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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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稽核監督採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核監督範圍、任務及小組成員:
(一)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稽核監督本縣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關。
(二)依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得稽核
      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三)本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
      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其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
      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本法令。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委
      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具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派兼之,其中一
      人由本府高階人員擔任,並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日常事務,小組置幹事三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兼,協辦小組業務。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期滿時得續派兼之,其因稽核工作所需費用,由工務局相關經費
      項下勻支。
三、本小組稽核事項:
(一)有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及工程之定作暨
      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二)採購財物及工程之名稱、出產國、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
      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情事。
(三)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價格是否合理。
(四)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有無
      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或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化整為零
      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五)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及有
      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並
      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六)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否依公款支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有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辦理設計競賽等評選作
      業,是否依本法各相關之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八)其他有關採購稽核及建議。
四、本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得就機關或業務單位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
      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本小組必要時,並得向相關機關或
      業務單位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或業務單位不得拒絕。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小組發現機關或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
      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或業務單位進行稽核監督,
      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開會時應由業務單位依據業務需
      要採購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其相關資料分別提會審議。
(三)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並由召集人主持,如召集
      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執行秘書主持,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未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四)審議案件時,有關機關或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五)經本小組評定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本小組核章後陳
      報縣長作最後裁決。
(六)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本小組認為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
      指派委員抽驗數量、品質及抽查付款是否符合規定,抽查抽驗結果
      應提會報告,並陳報縣長。
(七)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單位應予協助或配合。
(八)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或業務單位對採購
      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九)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
      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或業務單位。
(十)本小組認採購機關或業務單位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
      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或業務單位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
      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或業務單位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本小組對
    於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五、本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六、本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稽核監督事宜,著有績效者,得予
    以獎勵。
七、刪除。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