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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稽核監督採購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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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監督範圍、任務及小組成員: (一)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稽核監督本縣及所轄鄉(鎮、市)各 機關。 (二)依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得稽核 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三)本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 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其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 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本法令。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 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委 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具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人員派兼之,其中一 人由本府高階人員擔任,並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日常事務,小組置幹事三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兼,協辦小組業務。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期滿時得續派兼之,其因稽核工作所需費用,由工務局相關經費 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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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稽核事項: (一)有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及工程之定作暨 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二)採購財物及工程之名稱、出產國、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 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情事。 (三)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價格是否合理。 (四)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有無 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或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化整為零 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五)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原案相符,及有 無依照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困難問題,並 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六)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否依公款支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有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辦理設計競賽等評選作 業,是否依本法各相關之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八)其他有關採購稽核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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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得就機關或業務單位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 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本小組必要時,並得向相關機關或 業務單位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或業務單位不得拒絕。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小組發現機關或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 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或業務單位進行稽核監督, 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開會時應由業務單位依據業務需 要採購或變更設計案件,連同其相關資料分別提會審議。 (三)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並由召集人主持,如召集 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執行秘書主持,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未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四)審議案件時,有關機關或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五)經本小組評定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本小組核章後陳 報縣長作最後裁決。 (六)工程、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本小組認為必要時,得經會議決定, 指派委員抽驗數量、品質及抽查付款是否符合規定,抽查抽驗結果 應提會報告,並陳報縣長。 (七)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採購單位應予協助或配合。 (八)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機關或業務單位對採購 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九)專案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應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 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購機關或業務單位。 (十)本小組認採購機關或業務單位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 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或業務單位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 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或業務單位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本小組對 於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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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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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稽核監督事宜,著有績效者,得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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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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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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