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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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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職務調遷,係指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不含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
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隨時檢討,實施下列各
種遷調,以培育人才,增進行政歷練: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
調。
(四)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或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
三、前點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府逕行核定。
四、警察、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各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規
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五、各鄉(鎮、市)公所對所屬人員之職務遷調,得參照本規定另訂規定
辦理,並於訂定發布時,函報本府備查。
六、本規定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