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依建築法第九 十七條之二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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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材料為鐵皮、石棉瓦、水泥瓦、木造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 (不含樑寬 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四、鐵皮、石棉瓦、木材等種類材料牆壁,全部拆除;其餘種類材料牆壁 ,拆除破壞。 五、圍牆,全部拆除。 違章建築之拆除,雖未符合前項之規定,但已將主要構造拆除,並確實達 不堪使用者,或經本府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 全,確實無法澈底拆除者,得予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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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標準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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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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