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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設臺 中縣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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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本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助及諮詢事項 (四)本縣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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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或秘書)。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一)本府行政室主任 (十二)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三)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四)本府法制室主任。 (十五)本府人事室主任。 (十六)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七)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本縣文化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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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室主任兼任,負責議事、聯繫及彙總 等幕僚事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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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 說明;未開會期間,得因業務需要,商請本小組委員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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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業 務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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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為協助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得另設諮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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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報奉縣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 上級機關權責者,報請行政院或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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