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為加強本市環境衛生之維護及落實垃圾子車之管理,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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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垃圾子車之設置以本市機關、學校、國宅、社區及公寓大廈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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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設置垃圾子車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本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 保局) 提出申請。使用單位應置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垃圾子車、維護周邊 環境衛生及推動執行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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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公眾集會活動場所需臨時設置垃圾子車者,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一週向環 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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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垃圾子車設置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由環保局清潔隊各轄區區隊初核,業 務主管課複核認可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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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垃圾子車之垃圾清運,由環保局清潔隊各轄區區隊負責安排清除作業時間 、機具及人員,定期前往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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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環保局清潔隊各轄區區隊應就轄區內已設置之垃圾子車予以列管,並隨時 派員督導檢查及記錄評估使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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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垃圾子車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局得逕予撤回: 一 管理不善致影響環境衛生或垃圾子車毀損者。 二 未經環保局書面同意,任意遷移致妨礙交通或影響市容觀瞻者。 三 使用單位口與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訂約清除廢棄物,且於 合約有效期間內者。 四 使用單位經查屬民營事業機構者。 五 使用單位於申請時填具之申請表格,經查其內容不實者。 六 末配合執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經限期改善,未如期完成者。 前項情形如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得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依法 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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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垃圾子車設置後,因管理不善致損毀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使用單位 應負賠償之責,如因管理不善致他人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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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規定之垃圾子車申請表及切結書格式由環保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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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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