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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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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決定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
    料不全或不符案件,依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
    登記審查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任期為六年;除本府地政處長為委
    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臺中市中山、中正、中興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地政事務所)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地政事務所主任。
(二)地政事務所登記課長。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決定土地總登記登記名義人之資料不全或不符申辦登記案件。
(二)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視地政事務所陳報案件情形隨時召開,召集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為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
    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能決議。
五、本會開會審查結果,應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本府名義函復地政事務
    所。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幕僚業務,由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