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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鼓勵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在職專業技術研修(以下 簡稱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充實專業知識,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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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下編制內地政人員(以下簡稱 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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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事務所應設專業技術研修小組,由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各課課長組 成,並指定幹事二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修之法令及專業知識之指定。 (二)測驗命題與審查。 (三)測試之督導。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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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方式如下: (一)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小組應指定研修範圍,其範圍以法令為主,其 他有關專業知識,實務項目為輔,由各地政事務所於研修前公告週 知,供地政人員於規定期間內自行研修。 (二)測驗: 1.地政人員研修後,除六十歲以上人員外,應予測驗,測驗分專業 性及技術性類別,由研修人員自選。 2.由各地事務所指定專人命題,規定測驗時間,並以測驗題為原則 。 3.測驗地點由各地政事務所選定。 4.監考、批閱試券人員,由各地政事務所在職研修小組遴選人員擔 任。 5.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測驗後一個月內公布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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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人員專技研修測試,每半年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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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獎懲如下: (一)測驗成績,作為升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二)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督導研修。 (三)測驗成績各類科之第一名,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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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政事務所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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