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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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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功能
    、擴大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服務項目如下:
(一)供應各類申請書表。
(二)指導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目變更等申請事項。
(三)代為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代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五)代為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六)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法令疑義。
(七)免費供應文具及茶水。
三、地政事務所應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字跡端正人員擔任服務
    台服務人員,並得視業務繁忙需要,加派助理人員協助之。
四、地政事務所應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服務台。
五、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提供便民措施如下:
(一)設置書寫、等候及休息區。
(二)設置專線電話、隨時接受查詢及解答疑難。
(三)懸掛土地、建物登記、測量標準作業程序表。
(四)提供各種登記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填寫範例。
(五)提供相關地政法令規章及宣導資料。
六、地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應經常查察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
七、本府地政處應不定期派員抽查地政事務所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並分
    析檢討得失,要求地政事務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