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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長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本中心地下室 停車場之管理、利用及維護,便利本中心學員暨利用本中心設施設備 之長者停車、維護本中心四周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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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對象為持有本中心當期學員證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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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其餘時間及本中心休館 日不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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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費標準: 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清潔及維護停車場設備特依本府所定「臺中市公有 停車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酌收清潔設備維護費,並依規繳入市庫。 停車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小時以內十元 (二)超過一小時,二小時以內二十元。 (三)超過二小時,三小時以內三十元。 (四)超過三小時、四小時以內四十元。 (五)超過四小時,五小時以內五十元(以下每超過一小時內加收十元累 進收費)。 (六)惟車輛進入停車場五分鐘內離場者免費、繳費後十五分鐘內須離場 ,另不依本要點標準繳費者,依法處理。 至本中心洽公之下列人員免收停車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於本中心舉辦之會議,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社會處指派之公務車輛。 (三)設籍本市持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 車牌者。 (四)其他經市政府核准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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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停車設備對停放之車輛僅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之 財物,車輛使用人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負賠償責任。如遇 有事故時,應報請市警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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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使用人停車及進出時,應依照停車設備、方式及管理員之指引停 放整齊及進出。停車時如有損毀停車設備或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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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收費停車場印製入場收費票券,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 時憑單出場,保管單遺遺失而為他人持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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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包括擦洗車在內),經查覺時,除 應繳交停車標準費用外,即令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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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險及易燃物品,請勿攜帶進入本停車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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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本停車場設施之車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本中心之 意外事故,所蒙受之損失,本中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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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停車使用人停車如逾管制時間,該車應俟開放時間辦理繳費事宜及 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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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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