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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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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以增進交通流暢
    ,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
    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本要點所稱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四、本公有路外停車場之管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達一00輛以上或在交通密集地區者,得
      委託民間經營並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主與管理單位訂定
      租賃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二)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達五0輛以上而未達一00輛或未達收費
      經營之經濟規模者,得委由當地區公所管理。其停車場之清潔、維
      護管理費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三)停車場可供小型汽車停放未達五0輛者,得視實際需要及停車場規
      模大小、區域性等因素,以個別停車場或數個停車場合併之方式,
      委託民間負責清潔、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實際收費之停車場,其停車收費費率標準應依本府所訂「臺中市公有
    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六、停車場內除因公務或其他報經管理單位專案核准者外,不得有洗車或
    其他商業活動,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並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七、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如遇有事故應
    報請當地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所處理。
八、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整齊,並不得使用遮陽防雨
    布套。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受委託管理單位
    得逕行或報請警察機關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十、本要點簽請市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