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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管理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遊 動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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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遊動廣告物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或變 更車身原有結構及妨礙行車安全。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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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廣告物之設置以車廂外兩側為限,公共汽車之玻璃窗不得設置廣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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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遊動廣告物設置應申請許可,惟廣告內容與交通工具所有人營業項目 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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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具備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交通主管單位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並應於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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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妨害公序良俗。 (二) 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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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遊動廣告物應於廣告版面右下方明顯處加漆核准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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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遊動廣告物執行查處、取締時,得會同警察、環境 保護、監理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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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違反本作業要點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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