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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遊動廣告物管理暫行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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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管理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遊
    動廣告物,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遊動廣告物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或變
    更車身原有結構及妨礙行車安全。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不在此限
    。
三  廣告物之設置以車廂外兩側為限,公共汽車之玻璃窗不得設置廣告物
    。
四  遊動廣告物設置應申請許可,惟廣告內容與交通工具所有人營業項目
    相同者,不在此限。
五  遊動廣告物之設置,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具備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交通主管單位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並應於
    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六  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妨害公序良俗。
 (二) 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  遊動廣告物應於廣告版面右下方明顯處加漆核准字號。
八  主管機關對於違規遊動廣告物執行查處、取締時,得會同警察、環境
    保護、監理等機關辦理。
九  違反本作業要點者,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