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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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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工業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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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工業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工業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工業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工業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工業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工業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工業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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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其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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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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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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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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