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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時效,使受災農民儘速獲得救助金以恢 復生產,並釐清救助作業處理權責,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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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依據: (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農輔字第五一二七 二七七號令修正)。 (二)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標準(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農輔字 第五0六0二六三號函修正)。 (三)臺灣省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八十五年 五月二日八五農經字第一五二七七0號函修正)。 (四)臺灣省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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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編組 (一)市政府 1.市長:擔任召集人,災害發生後動員全市人力物力投入災害救助 工作。 2.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協助市長指揮辦理各項救助工作。 3.經濟發展處處長:擔任農業災害救助工作執行總幹事,負責執行 各項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業務並協調農委會農糧署、各區農業改良 場、本府財主單位及各區公所、農會協助辦理。 4.主計處處長:負責配合核撥及督導各區救助經費撥放相關事宜。 5.財政處處長:負責籌措救助經費及經費收支等相關事宜。 6.農業科科長: (1)負責推動農產業現金救助及農田流失埋沒救濟工作。 (2)負責推動畜產業現金救助工作。 (3)負責推動林業現金救助工作。 (4)負責推動紓困貸款業務及督導現金救助農會信用部轉帳作業。 7.農業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區公所辦理農產類現金救助工 作及農田流失埋沒救濟工作。 8.畜牧類農情報告員:負責並協調各區公所辦理畜產類現金救助工 作。 9.林務主辦人員:負責並執行林業救助工作。 10.農會輔導業務主辦人員:負責辦理紓困代款工作及督導農會信用 部救助金轉帳業務。 11.農業科其他主協辦人員:配合辦理協助各項抽查工作。 12.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及督導掌控金額發放 情形。 (二)區公所 1.區長:擔任本區救助工作召集人並動員全區人力推動各項救助任 務。 2.秘書:協助區長動員全區人力投入救災工作。 3.經建、民政課課長:督導辦理各項救助工作及協調分配里幹事配 合辦理現金救助受理申請及勘查工作。 4.農(畜)情報告員:受理災害申報並負責辦理災害實地勘查,救 助工作及救濟金之發放工作。 5.里長里幹事及其他區公所人員:協助辦理受災農民申請受理災害 申報及實地勘查等工作。 6.出納主計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救助工作經費核撥發放事宜。 (三)市農會 1.總幹事:督導所屬配合區公所辦理實地勘查及救助金發放工作。 2.推廣課課長及課員:配合協助區公所辦理申請案件實地勘工作。 3.信用部主任及職員:配合辦理救助金核發轉帳及紓困貸款核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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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助工作組織體系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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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及方法 (一)現金救助作業 1.市政府於收到農委會傳真公文後,應即先以傳真方式轉知各區公 所辦理救助。 2.印製救助作業所需表格:包括救助申請表一式三聯,統計表一式 三份,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 3.舉開救助工作說明會:天然災害發生後,本市經農委會宣布為災 區需辦理現金救助工作時,由農業科負責召集各區公所舉開救助 工作說明會,詳細說明本次辦理救助工作流程、作法及時限,轉 發救助作業所需表格,並請各區公所動員所有人力依限辦理完成 。 4.輔導各區公所受理申報:先行透過報紙、有線電視等媒體或張貼 公告等方式,請農民於期限內至各區公所辦理申報作業,農民申 報災害損失時,應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契約)、印章及農 會存摺辦理。 5.進行救助案件勘查作業:各區公所應針對農民申請案件辦理實地 勘查工作,除利用地籍圖繪製記號並據以勘查外,亦可透過里幹 事、農民等協助勘查認定。本項工作應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完成 。 6.編製統計表及轉帳(印領)清冊:各區公所將勘查完成案件按里 別編製統計表及農戶轉帳(印領)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送市政府 審核無誤後轉交市農會(或辦事處)轉帳,轉帳完畢再送回市政 府留存,一份區公所自存。 7.辦理抽查工作:市政府應於受理申報完成日起,即行聯絡各區農 業改良場安排救助案件勘查完成後之抽查事宜。本項工作將視災 害實際情況配合區公所勘查作業情形辦理,以爭取時效。 8.彙整報核工作:市政府於收到區公所報送之救助統計表,先將統 計表核算無誤後以公文傳真報送農委會農糧署核定。 9.簽撥救助經費:在收到農委會農糧署核撥之救助款及各區公所報 送之統計表核算無誤後,即行簽撥救助經費,為爭取時效撥交區 公所支票,本府派專人送達,各區公所收到支票立即辦理轉撥至 農會(辦事處)轉入農民帳戶,倘無法轉帳者,通知農民領取現 金。 10.輔導農會轉帳作業:協助農會辦理轉帳事宜,農會轉帳完畢後, 應將轉帳清冊登記轉帳日期核章後送回區公所,倘為印領清冊亦 同。 11.市政府各單位應協助各所屬單位解決救助有關問題及解答疑義案 件,並隨時聯絡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使救助金能早日發放受災 農民,協助農民早日復耕、復建。 (二)紓困貸款作業 1.輔導區公所於農委會公告辦理紓困貸款後十日內接受農民申請受 災證明。 2.區公所應於公告日起三十日內依事實狀況完成受災證明書核發手 續,其他核貸手續請農民逕洽經辦機構辦理。 (三)農田流失、埋沒救濟 1.輔導區公所於災害停止日起,立即受理農戶對農田及受災流失、 埋沒等災害之申請。 2.區公所應於災後二十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勘查,並報送市政府。 倘有農民同時申請現金救助與農田救濟者,區公所可一併於期限 內辦理勘查工作,以簡化及縮短作業時間。 3.市政府應於災後三十五天內由農業科配合財主單位或農委會農糧 署完成抽查並辦理撥款。 4.完成抽查後市政府應立即通知區公所編製農田流失、埋沒救濟金 印領清冊送本府,簽請由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發放救濟,倘不足則 報請農委會農糧署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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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果 (一)全力動員所屬人力投入救助工作,迅速完成各項救助工作。 (二)權責分明,減少作業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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