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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標售市有非公用房地郵遞投標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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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均
    可參加投標。
二、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可於本府公告標售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
    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財產科免費洽索專用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
    知及標的略圖。
三、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並逕洽地政、都市計劃、建築管理等
    主管機關或單位查閱有關資料。
四、投標方式與手續及繳納保證金:
(一)投標人對投標單,應用墨筆或鋼筆或原子筆書寫所投標的物,願出
      標價(金額用中文大寫,不得低於公告底價)及投標人姓名(投標
      人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証
      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填法人名稱登記文件字號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註明各人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均等;並指
      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
      標人不得異議。
(三)共同投標人眾多,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証統一編號,
      如無法於投標單各該欄全部填載,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
      投標單後頁,並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四)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專用投標單及投標信封和分別繳
      付保証金,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証金依照本府公告應繳保証金額繳付,並限用經政
      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並應以臺中市政府為受款人,連同
      填妥之專用投標信封、投標單密封用掛號信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指
      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
      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五、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時間,攜帶國民身份証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
    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
六、開標之日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或投標人,向郵局領取投標封信件
    回至開標場所,當眾開啟。同時審核標單及繳納保証金之票據暨金額
    ,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眾宣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佈其所投之標無效。
(一)不合本須知第一點之投標資格者。
(二)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証金者,或僅有保証金而無投標單者
      (當場不得補繳)。
(三)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証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証金票據
      不合規定者。
(四)填用非本處發給專用之投標單(包括影本)及投標信封者、或同一
      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二標以上
      者。
(五)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
      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漏蓋者,或塗改
      之處未加蓋印章或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或投標封與投標單所
      載標的未符者。
(六)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本府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
(七)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八)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九)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及主持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八、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
    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多數人投標達公告底價之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
    金額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九、本府在開標前如因情況變動,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上標售一部或
    全部房地時,並依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
十、標售之房地,依下列順序承購:
(一)依法令規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二)標售公告中指定有優先承購權者。
(三)最高標價之投標人。
(四)次高標價之投標人。
    前項合於優先承購之權利人,本府於開標後通知優先承購權人,限期
    表示願否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如優先承購權人願優先承購者,應於
    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同時,繳納該標的相當於保証金金額價款,逾期未
    表示或未繳納者,視為無意承購,本府另行通知投最高標價者依限繳
    款承購。
十一、繳款期限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承購
      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由次一優先次序之承
      購人按最高得標價格繳款辦理承購。
      如需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繳納價款者,應於收受通知七日內
      提出申請核定並依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之規定辦理繳款手續。
十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之保証金沒入公庫,不予發還:
  (一)放棄得標權利者。
  (二)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者。
  (三)依投標單所填住址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經郵局
        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權利。
十三、投標人所繳之保証金,除因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
      及得標人之保証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
      (辦公時間內)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與原投標單上相同之
      印章),向主辦單位領回。但須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份証、投標
      單內所蓋用之印章及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執據等無訛後,原票據無
      息退還。
      依前項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取時應出具委託書或指
      派領取人員之文件,受託人或受派人並應攜帶身份証、印章於投標
      單內簽章領回。以上保証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府依公文處理
      程序發還。如該標的物為優先承購人承購時,該項保証金於優先承
      購人繳款承購之次日,由本府通知得標人,依照上項規定手續無息
      領回或發還保証金。
十四、公告標示房地按現狀標售者,如有原使用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概
      由承購人自行負責處理,本府不負任何責任。
十五、承購人如為原承租人或占用人,其有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
      金等遲延繳納利息者,於承購時一併繳清,始能辦理產權移轉。
十六、全部地價款繳清後,即檢附上開收據和身份証(法人附具公司執照
      及資格証明)等影本,向本處申請核發產權移轉証明書。俟核定後
      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用印,並
      由得標(承購)人於一個月內辦竣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一切稅費均
      由得標人負擔。
十七、標售房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為準,如有增減時,以得標總價
      按原標售面積計算土地單價,多退少補,但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再
      有增減者,一律不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十八、標售之土地於決標日起,因都市計劃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
      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十九、本須知及投標公告等未規定事項,本府有增訂或依有關法令解釋之
      權,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