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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滯納催繳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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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罰鍰滯納催繳業務,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財政處。
三、本要點所稱行政罰鍰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法裁罰之公法上金
    錢請求行政罰鍰。
    前項行政罰鍰應由裁處主管機關或單位於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期間內
    合法送達。
四、受處分人應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仍未繳納者,各裁處行政
    罰鍰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依法令或有關
    程序催繳。經催繳仍未繳納者,應於催繳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移送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標的物不在同一轄區者
    ,移送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者,移送受處分人
    之住居所、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
    前項行政執行之移送作業,本府各單位統一由本府法制處辦理。
五、本府所屬機關為提高罰鍰案件執行效率,得委託律師、民間團體或個
    人辦理催收罰鍰。
六、經移送行政執行無效果,已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各移送主管機
    關或單位應定期查詢義務人之財產,即時移送行政執行。
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建立行政罰鍰執行資訊系統,按年度及行政
    罰鍰類別,彙整受處分人罰鍰案件總歸戶,並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催
    繳與移送作業。
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訂定當年度罰鍰件數催繳率及移送行政執行
    率之年度目標,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府財政處。
九、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除其他法令另有考核規定外,應於年度結束後二
    個月內將下列執行績效送本府財政處。
(一)罰鍰件數催繳率:當年度罰鍰催繳件數/當年度罰鍰未繳件數之總
      和
(二)移送行政執行率:當年度罰鍰移送件數/當年度罰鍰應移送總件數
十、辦理行政罰鍰催繳或移送行政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本府財政處依臺
    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簽報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