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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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房地之出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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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房地無須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於完成 法定處分程序及預算程序後,始得出售。 前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手續,由本府財政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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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人申請承購房地,除應填具「承購市有房地申請書」外,其應附 繳之證件如下(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 (一)擬承購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分區使用證明(都市 計畫內之土地),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二)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繳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其他必要證 件與通知書。 (三)有租賃關係者,應附繳原租約影本及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暨 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四)畸零地應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及私有土地登記 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購人如為法人 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奉准設立之文件。 (六)依法令規定需先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申請承購者,並應檢附 該項核准文件),並於申請書內加敘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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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出售機關收到申請書件,應先查明符合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非公 用不動產之出售範圍,並就下列事項詳加審核。 (一)申請書送達日期是否符合時限。 (二)申請書填載申購房地之標示與通知出售房地之標示是否相符。 (三)應附繳各項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四)房地所有權證件是否足資證明為申購人所有。 (五)戶籍謄本記載申購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加署法定代理人。 (六)協議書記載內容與規定條件是否符合。 前項書件,如有發現不符或短缺情事,應即通知申購人限期補正或退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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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售之土地如部分涉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分割,再依 規定辦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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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售之房地涉有糾紛者,應俟糾紛解決後,再依法辦理出售。至於界 址、標示不符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界址發生爭執者,應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鑑定無誤後再辦理出售。 (二)房地標示錯誤不符者,應向地政機關查明原委,並就不符部分,申 請更正後再辦理出售。 (三)出售房地面積,概以地政機關登記簿記載為準,如有不符或增減, 應先向地政機關查明更正後,以出售總價按原出售面積計算單價後 ,多退少補價款;但如經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再有增減者,一律不 退補價款,承購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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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估價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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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辦理市有房地實地查估時,應由財政、地政、稅務、工務等單位 組成查估小組調查估價,由財政單位負責召集,辦理出售房地價格之 查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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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之估價,一律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詳附件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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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標售之土地或屬專案提估者,由本府實地調查鄰近市場價格或實例 、房地位置、地形、工商繁榮程度及供需情形查估價格,造具查估表 (格式見附件三)及紀錄暨地籍位置圖註明四週鄰地權屬,送請審議 。
附件三:臺中市政府出售經管市有土地地價查估表【附表參見臺中市 政府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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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地之出售,一律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之規定查估,造具查估表 及紀錄送請審議。如連同基地出售,應分別計價併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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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標售或專案提估之房地由查估小組檢附查估表、地籍位置圖註明四 週鄰地權屬及有關資料,提經市有房地出售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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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售房屋或基地,其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或標售公告指定有 優先購買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照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示 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優先購買權之認定,應依內政部七一、一 、一0臺內地字第六五三四七號函釋辦理(刊於七十一年春字第二 十二期省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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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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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標售房地以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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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標售房地,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公告之,其 公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房地所在地、地段、地號、街路名稱、土地及建物面積與構造。 (二)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三)標售房屋時,基地不屬市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時, 房屋不屬市有者,應載明房屋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優先購買權 者,應一併載明。 (四)點交方式。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日期與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開標前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由主持人當場宣佈 ,投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除應在本府門首及標售房地所在地揭示外,並在當地通行 報紙公告二天,但應於首日詳載全文,次日摘要刊載,其標價達稽 察限額者,得在開標前五日,再摘要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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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權購置不動產之法人及自然人 ,均可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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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開標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向本府免費索取印就之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封,並依 規定填具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元)之保證金,限 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各金融機構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金 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用 掛號信件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 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別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 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 (四)投標人憑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及投寄投標信封之郵局掛號 執據,得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時由本府會同監標人員至郵局領回投標信件,當眾點明、拆 封,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之 最高標價為得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持人、監標人認定不合時,均作無效 標論: 1.不合本要點第十五點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標 單者(當場不得補繳)。 3.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 票據不合規定者。 4.填用非執行標售機構發給(包括影本)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 ,或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 投寄兩標以上者。 5.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誤 ,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漏蓋印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 ,或塗改挖補之處未加蓋印章者。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執行標售機關或 持送開標場所者。 7.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8.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9.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10.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六)最高標價,如有兩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 ,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七)得標人所繳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標 者之保證金,於開標當日或翌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原 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向主辦單位無息領回,如未當場領 回者,由本府按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限 表示承購及繳納價款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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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優先承購人或得標人,應於接到繳款通知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依第二 十四點規定辦理承購手續,如逾期不繳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權, 通知由次一優先依次之承購人按最高標價繳款辦理承購手續,逾期 即另行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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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核定標售之房地,在未公告標售前,其遴近房地買賣價格顯較核 定底價為高時,得重新辦理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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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讓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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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房地經公開標售二次未能標脫之案件,得檢討其原因後重新查估或 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但土地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 ,房屋不得低於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現值,並提經市有房地 出售評議委員會審議及奉本府核定後再行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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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通知讓售繳款時間及逾期繳款,依下列辦理: (一)本府依市有房地出售評議委員會決議之讓售價格並奉核准之十日 內通知承購人繳款。 (二)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附繳款書)之次日起四 十日內繳清,如逾期不繳款承購者,註銷承購案。 前項註銷承購案之房地,應依照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重新 辦理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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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准予讓售之繳款通知書,應載明下列各點,向申購人為明示之約定 : (一)准予讓售之房地標示、面積、價金。 (二)繳款期限、繳款方式及賦稅、工程受益費負擔方式。 (三)逾期不繳價款,註銷讓售原案及另行處理方式。 (四)應補繳租金或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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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辦理讓售之房屋或基地,如應補繳積欠租金、違約金或使用補償金 、遲延繳納利息者,按收取起訖年月租金標準計算詳列明細單,隨 附繳款通知書,限申購人連同價款一併繳清,否則不予出售,註銷 承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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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出售後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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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承購人應自下列規定之日起,負擔承購標的物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 (一)標售之房地,自得標之日起。 (二)議價讓售之房地,自議價成立之日起。 (三)讓售之房地,自繳款之日起。 前項房地辦理移轉時,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依工 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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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承購之房地,應一次繳清價款,如無力一次繳清者,得依規定辦理 分期付款或由本府協助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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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承購人於繳清全部價款者,本府應繕造出售清冊送達所轄地政事務 所核對,並於十日內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連同土地、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並會同承購人於一個月內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 轉登記,所需一切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產權移轉證明書格式見 附件四)。惟標售之房地,係按現狀標售者,按標售時之現狀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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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承購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承購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購人在未繳清價款前死亡者,如已通知繳款尚未逾期,准由繼 承人提出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 者,並報明「應繼分」或取得遺產分割協議後,繳款承購發給產 權移轉證明書憑辦移轉登記。 (二)承購人在繳清價款後未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前死亡者,准由繼承 人提出依法取得繼承權之有效證明文件,如繼承人在二人以上者 ,應報明「應繼分」或取得遺產分割協議後,填發產權移轉證明 書憑辦產權移轉登記。 (三)承購人在領得產權移轉證明後,未辦理產權移轉前死亡者,應由 其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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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市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 之事由,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臺中市市有房地出售評議委員會會 議決議之日期為準;其終期,讓售案以本府通知承購繳款之通知書 發文日期為準,標售案以列標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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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標售之土地於決標之日起、讓售之土地於繳款之日起,經都市計畫 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原因無法建築使用時,承購人不得異議及 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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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本府出售市有房地價款收入,應按宗填具繳款書,並填註本府核准 出售文號及蓋用繳款專用章後,交承購人於限期內逕向指定行庫繳 納,解繳市庫(繳款書格式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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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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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擬具處理意見,專案報奉市長核准 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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