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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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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確保本
    府辦公室之安全與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應依本要點審慎執行。
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係指民眾為爭取或維護其權益,向權責
    單位陳訴時,預防其突發失控情事,擴大變質,影響本府辦公室之安
    全與安寧。
四、本府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權益.因而導致
    不滿情事者,應予以改善或疏導;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應依情
    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機先疏處解決爭議,平撫民
    怨,使民眾跋涉辛勞消弭於無形。
五、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由駐衛警掌握現場狀況配合警力支援維護
    現場秩序,將群眾疏導於本府廣場前之適當位置,以免妨礙民眾洽公
    及車輛進出,並通知政風處、新聞處及權責單位到場處理。
六、各權責單位對於群眾之訴求應相指派專人,聆聽陳訴或接受陳情書並
    解答問題。
七、權責單位接受群眾陳情時,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決定
    請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本府內部適當場所溝通意見,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
八、權責單位對於民眾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
    ,以同理心,積極瞭解處理,避免對立失控。
九、若陳情群眾情緒激動堅持首長出面說明時,除由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外
    ,權責單位主管應針對目的事項主動出面向現場民眾說明。
十、對於個別民眾陳情,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規定辦理,遇有情緒激動高聲喧嘩或精神異常有肢體暴力傾向民眾,
    嚴重影響辦公室之安全與安寧,各單位應通知駐衛警處理,駐衛警於
    接獲通知後應迅速趕赴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並通知警方派遣警力支援
    ,對方為女性時應通知女警到場,將其勸離現場。
十一、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妥擬應變措施,機
      先疏處事先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