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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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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自治法規之先期審查作業,
    特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會職掌如下:
 (一) 新訂、修正或廢止本縣自治法規之審查事項。
 (二) 有關其他交辦法制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
    縣長一人或主任秘書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或派兼
    之:
 (一) 富有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二) 熟諳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識者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委員出缺補聘 (派) 時,
    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會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
    理。

五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開會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七  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或修正完竣,應製作法規草案總說明、新訂定法
    規草案表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並繕印二十份及檢附電腦磁片,送
    由本府法制室報請主任委員定期召開審查會議。會議紀錄由本府法制
    室作成後,送由提案單位依會議紀錄繕造法規草案總說明、新訂定法
    規草案表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奉核定後,提出本縣縣務會議討論。

八  本會開會時,對於本縣自治法規得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
    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九  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室辦理。

一○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一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室編列預算支應。

一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