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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 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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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及使用防焰物品。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必須能 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應選 擇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 置救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看板、帳棚或 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 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處〈局〉會同專 家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 位或主管處〈局〉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 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 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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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依程序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本市道路交 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核通過後始得舉辦。交通管制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 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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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人員引導。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 急疏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市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 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 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 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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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主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應依「臺中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 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搭建完成後應 經勘驗合格,認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 (二)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 引導等。 4.應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三)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 置滅火器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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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 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 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 動,可事先洽詢本府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 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主辦單位必要時應聯繫本市衛生局,請求醫護人員、救護車至活 動現場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本市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護人力,派遣醫護人員 前往活動現場支援,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 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2.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 3.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 風且陰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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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集 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 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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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場保全: 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 之完整,本市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全程錄 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決心,且為求慎重, 得實施如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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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處之相關規定, 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 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 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務人員 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 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人及身 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 ;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 者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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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 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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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活動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時,得依活動實際情形參酌本須知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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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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