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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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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劃一各種營繕工程工期之計算,訂定
    本要點。

二  本府主管各項工程以左列方式擇一計算工期。
    1 工作天。
    2 日曆天。
    3 限期完工。

三  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時,應附工程預定施工橫線式工程進度表,以供
    計算工期之依據。

四  工程契約規定為工作天者,工作天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但有左
    列情事之一,且全天確無工人到工地施工者,得不計工作天:
    1 不得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 因用地取得、拆遷管線、交通管制,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2) 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及時運達工地,致全
        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 因工程需暫停工作,以配合機構其他工程或其他單位工程施工者
        。
    (4) 因機關人員未能如期檢驗、勘驗,致次階段作業不能進行者。
    (5) 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2 因氣候因素,須經機關人員認可者:
    (1) 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工作
        天,下午下雨者不計半天工作天。
    (2) 路面工程因雨積水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 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工程不
        能進行者。
    (4) 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雖廠商已善盡抽水責任,尚全部工作無
        法施工不能進者。
    3 國定、民俗、假日:
    (1) 國定假日:元旦、勞動節、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佈放
        假日數免計工期。
    (2) 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
        佈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3)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佈放假者,免計工期。
    (4) 星期日及休息之星期六免計工期,非休息之星期六以半日計。但
        其與前三款日有相互重疊者,其重疊者應予扣除。

五  工程契約規定為日歷天者,係指工程開工後每日為一日曆天,但有左
    列情事之一者,不計日歷天:
    1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
      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者。
    2 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 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4 其他發生特殊原因致全部工程無法進行者,必要時得附有關證明文
      件 (或含照片) ,自發生之日起七日內,由廠商提出申請經核准有
      案者。
    5 政府規定之國家、習俗、假日,仍依前第四點第 3  款規定辦理。

六  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廠商須於機關規定日完成。

七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滅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
    際需要義定增減之。

八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工
      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不
      計算逾期違約金。
    (1) 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天然災變,致影響全
        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時。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
    (5) 機關應辦理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
        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
      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
    3 第一款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之
      預定進度表核定之。

九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