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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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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社會資源,委託民間共同推展社
    會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方式:
    本府為運用現有資源,依法定程序,以契約方式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
    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受委託者) 辦理非營利
    性之社會福利服務,依本要點辦理。

三  委託民營類型:
 (一) 公設民營:係包括政府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委託民間經
      營管理,提供服務。
 (二) 服務方案委託:政府不提供土地及建物,僅委託民間提供服務。

四  委託辦理服務要件如下:
 (一) 服務項目之內容係服務對象 (被服務者) 迫切需要,而本府已無適
      當機構可轉介該項服務;或本府必須加強辦理之服務。
 (二) 本府以其現有資源結合受委託者提供是項服務,可充分運用社會資
      源,提升服務品質。

五  受委託者應注意事項:
 (一) 應具備要件如下:
      1 委託項目符合其組織 (捐助) 章程及業務。
      2 組織健全並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者。
      3 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業經董 (理) 事會或業務會議通過者。
      4 依法處理財務並制度健全者。 (本府並得視其組織大小要求其會
        計師簽證證明等)
      5 具辦理委託工作之執行能力者。
 (二) 申請接受委託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法人、機構、團體簡介。
      2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3 法人機構、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4 捐助 (組織) 章程。
      5 現任董 (理) 事、監事及工作人員名冊;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名
        冊。
      6 最近二年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預、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查核報告。
      7 董 (理) 事會議通過之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及其紀錄;機構、團
        體:主管會議通過之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及其紀錄。
      8 本府依委託工作需要所定之其他相關應備文件。
 (三) 執行公設民營服務時,應於委託經營契約及服務場所,標明機構之
      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委託○○○ (受委託者) 辦理○○○ (服務業
      務性質或機構) 】
 (四) 辦理委託民營服務時所接受之財產,應限制作為辦理委託工作專用
      ,並應獨立會計處理,且應依法報稅捐及負擔法律責任,本項所稱
      之財產係包括本府所提供之資源與受託者因辦理本委託工作所接受
      之補助、捐款及孳息等相關經費,該項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專款
      專用。
 (五) 接受委託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
      第五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八目之文件及績效說明等相關資料送交本
      府。

六  本府配合辦理事項:
 (一) 依需要提供受委託者下列資源辦理委託工作:
      1 土地。
      2 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3 推展服務所需設施。
      4 專案計畫管理費。
      5 訓練或服務費。
      6 專業服務人力部分時間支援。
      7 其他推展服務所需相關資源。
 (二) 辦理委託工作時,應邀請學者、專家成立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與審
      議等相關事宜。評選小組成員與申請者有利害關係者,於執行職務
      時應迴避。
 (三) 預定委託辦理工作時,應先就委託工作供需及可行性分析,擬定委
      託計畫提經評選小組審議後,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徵求
      受委託者。
 (四) 委託計畫之內容應詳列下列事宜:
      1 委託工作之名稱、目標、性質、項目、對象、名額、收費標準、
        盈餘處理及委託期限等。
      2 本府可提供之資源。
      3 受委託者之條件及評選標準。
      4 本府與受委託者之權利與義務。
      5 委託工作之督導與績效評估。
      6 委託契約草案。
      7 其他相關事宜。
 (五) 委託之工作,本府應適時輔導協助,並定期監督考核,依據評鑑結
      果給予適時獎懲,經評鑑績優者,得作為評選委員加分之依據。
 (六) 前項第一款委託工作所需經費得依業務性質不同而調整,其基準以
      委託營運成本為原則,依據內政部相關規定或由本府另訂之。
 (七) 本府提供之資源 (包括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推展服務所需設
      施) 以無償提供受委託者使用為原則,必要時得酌收費用。但其所
      有資源不因委託而移轉給受委託者,其使用年限,使用付費標準及
      損毀應賠償之金額應於委託契約書中定之。

七  受委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單方終止契約:
 (一) 轉讓與租借他人經營管理者或簽約兩個月內不為辦理者。
 (二) 擅自更改房舍隔間或重大施工者。
 (三) 其他不當行為或重大違失者。
 (四) 違反委託契約之規定。

八  委託契約終止或期滿,受委託者不再繼續接受委託時,財產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本府提供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無條件歸還本府,如有毀損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本府所提供之資源,如有剩餘,應無條件交予本府,當契約終止時
      受委託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等之點交。

九  委託契約書變更、終止或期滿,致原委託服務計畫變更或不再執行時
    ,本府與受委託者應依被服務者之實際需要,予以適當之處理。

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