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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社會資源,委託民間共同推展社 會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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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方式: 本府為運用現有資源,依法定程序,以契約方式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 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機構、團體 (以下簡稱受委託者) 辦理非營利 性之社會福利服務,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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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託民營類型: (一) 公設民營:係包括政府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委託民間經 營管理,提供服務。 (二) 服務方案委託:政府不提供土地及建物,僅委託民間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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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託辦理服務要件如下: (一) 服務項目之內容係服務對象 (被服務者) 迫切需要,而本府已無適 當機構可轉介該項服務;或本府必須加強辦理之服務。 (二) 本府以其現有資源結合受委託者提供是項服務,可充分運用社會資 源,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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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委託者應注意事項: (一) 應具備要件如下: 1 委託項目符合其組織 (捐助) 章程及業務。 2 組織健全並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者。 3 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業經董 (理) 事會或業務會議通過者。 4 依法處理財務並制度健全者。 (本府並得視其組織大小要求其會 計師簽證證明等) 5 具辦理委託工作之執行能力者。 (二) 申請接受委託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法人、機構、團體簡介。 2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3 法人機構、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4 捐助 (組織) 章程。 5 現任董 (理) 事、監事及工作人員名冊;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名 冊。 6 最近二年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預、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查核報告。 7 董 (理) 事會議通過之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及其紀錄;機構、團 體:主管會議通過之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及其紀錄。 8 本府依委託工作需要所定之其他相關應備文件。 (三) 執行公設民營服務時,應於委託經營契約及服務場所,標明機構之 名稱為【臺中市政府委託○○○ (受委託者) 辦理○○○ (服務業 務性質或機構) 】 (四) 辦理委託民營服務時所接受之財產,應限制作為辦理委託工作專用 ,並應獨立會計處理,且應依法報稅捐及負擔法律責任,本項所稱 之財產係包括本府所提供之資源與受託者因辦理本委託工作所接受 之補助、捐款及孳息等相關經費,該項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專款 專用。 (五) 接受委託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 第五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八目之文件及績效說明等相關資料送交本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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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配合辦理事項: (一) 依需要提供受委託者下列資源辦理委託工作: 1 土地。 2 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3 推展服務所需設施。 4 專案計畫管理費。 5 訓練或服務費。 6 專業服務人力部分時間支援。 7 其他推展服務所需相關資源。 (二) 辦理委託工作時,應邀請學者、專家成立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與審 議等相關事宜。評選小組成員與申請者有利害關係者,於執行職務 時應迴避。 (三) 預定委託辦理工作時,應先就委託工作供需及可行性分析,擬定委 託計畫提經評選小組審議後,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徵求 受委託者。 (四) 委託計畫之內容應詳列下列事宜: 1 委託工作之名稱、目標、性質、項目、對象、名額、收費標準、 盈餘處理及委託期限等。 2 本府可提供之資源。 3 受委託者之條件及評選標準。 4 本府與受委託者之權利與義務。 5 委託工作之督導與績效評估。 6 委託契約草案。 7 其他相關事宜。 (五) 委託之工作,本府應適時輔導協助,並定期監督考核,依據評鑑結 果給予適時獎懲,經評鑑績優者,得作為評選委員加分之依據。 (六) 前項第一款委託工作所需經費得依業務性質不同而調整,其基準以 委託營運成本為原則,依據內政部相關規定或由本府另訂之。 (七) 本府提供之資源 (包括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推展服務所需設 施) 以無償提供受委託者使用為原則,必要時得酌收費用。但其所 有資源不因委託而移轉給受委託者,其使用年限,使用付費標準及 損毀應賠償之金額應於委託契約書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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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委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單方終止契約: (一) 轉讓與租借他人經營管理者或簽約兩個月內不為辦理者。 (二) 擅自更改房舍隔間或重大施工者。 (三) 其他不當行為或重大違失者。 (四) 違反委託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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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委託契約終止或期滿,受委託者不再繼續接受委託時,財產處理原則 如下: (一) 本府提供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無條件歸還本府,如有毀損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本府所提供之資源,如有剩餘,應無條件交予本府,當契約終止時 受委託者應於一個月內辦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等之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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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委託契約書變更、終止或期滿,致原委託服務計畫變更或不再執行時 ,本府與受委託者應依被服務者之實際需要,予以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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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者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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