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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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令.pdf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全條文11407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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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節 財產檢查
第六十八條 財政局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對各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之管理
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十九條 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及被撥用之財產有無
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第七十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
管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及處理結果,應由管理機關層報本府查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