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節  財產檢查
第六十八條  財政局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對各市有財產管理機關之管理
     情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前項檢核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十九條  各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及被撥用之財產有無
     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定期抽查。
第七十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機關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
    管之財產,緊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及處理結果,應由管理機關層報本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