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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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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2 條
市有財產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定隨時稽察外,本府對於各管理單位經管
之財產,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核。
前項定期檢查,每二年辦理一次。
第 63 條
各管理單位應隨時注意所出租、出借、撥用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違
約情事,並應訂期抽查。
第 64 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各管理單位應對受災區域內所經管之財產,緊
急實施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前項緊急檢查及處理結果,應由管理單位層報本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