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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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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報損
第六十一條  市有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致損失
     者,管理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
     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如係因他人侵權行為致生損害者,管理機關應依
     法請求賠償。
第六十二條  出租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如建築物部分毀損,得併同其
     坐落土地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售;如建築物全部
     毀損,其坐落土地出售時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優先
     購買之權。
第六十三條  出租建築物,其坐落土地非屬市有者,如部分毀損,其賸
     餘部分尚堪使用,應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
     購;該土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由承租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
     承購;如承租人不承購,應收回依法標售。
       前項建築物收回標售時,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得標價
     優先購買之權。
第六十四條  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被占用者,如建築物全部毀損,應收
     回其坐落土地並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