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報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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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市有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致損失
者,管理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
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如係因他人侵權行為致生損害者,管理機關應依
法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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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出租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如建築物部分毀損,得併同其
坐落土地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售;如建築物全部
毀損,其坐落土地出售時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優先
購買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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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出租建築物,其坐落土地非屬市有者,如部分毀損,其賸
餘部分尚堪使用,應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
購;該土地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由承租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
承購;如承租人不承購,應收回依法標售。
前項建築物收回標售時,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有依得標價
優先購買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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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被占用者,如建築物全部毀損,應收
回其坐落土地並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