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6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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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令.pdf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全條文11407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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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二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報廢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第五十八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依有關
法令辦理。
第五十九條 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由管理機關報
經本府核准後,依有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