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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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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報廢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因公務或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
第五十八條  有價證券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依有關
     法令辦理。

 
第五十九條  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由管理機關報
     經本府核准後,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