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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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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三 節 計價
第 52 條
市有財產之計價,由財政處會同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及地方稅務局等單位
初估後送市有財產出售評議委員會審議並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初估得委託政府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第 六 章 燬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