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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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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50 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其處理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51 條
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由管理單位報經本府核准,依照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