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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0653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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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節 公用不動產之出租
第 44 條
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作有妨礙都市計畫用
途之使用。原已出租並已建築使用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得暫准續
租並限於現狀使用。
第 45 條
管理機關(單位)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在不妨礙使用目的原則下,得擬
具事業計畫專案層報本府核准出租或獎勵公辦民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