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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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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產籍
第十三條  管理機關應將管理之市有財產,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及表冊
    列管;其異動情形,應按半年列報。
      前項作業應以財政局設置之財產管理系統處理。
第十四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受贈、購置、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應於取
    得後三個月內,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登記及登帳建卡列
    管。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於取得後登帳建卡列管。
第十五條  財政局應設市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財產報表分類
    整理。
第十六條  市有財產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異動時,應由管理機關依第十
    三條規定列報異動;其財產在訴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