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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19076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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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登記
第十條  市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以「臺中市」名
   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並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第十一條  動產、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
    管及辦理權利登記。
第十二條  共有不動產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
    議分割者,得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後辦理登記。
      前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